您的位置:首页 > 法制园地> 规章
 
 

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告

哈交联[2010] 3 号

    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加快我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住宅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定》(JJ15-87)等法规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住宅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定》(JJ15-87)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法定规划,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或者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及已建成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项目。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公交枢纽站、首末站、途经站、出租汽车服务区(的士码头)、送子车乘降场、旅游车集散地、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信号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规划规定)《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核,由市规划委员会批准通过。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网规划》、《哈尔滨市公共交通规划》、《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
 
    第五条 (选址规定)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及我市实际情况,在《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选址区域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符合以下规定。
    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出租汽车服务区应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外。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应设置在人口比较集中、群众出行量较大的区域,其中公交首末站必须靠近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设置,尽量设置在小区边缘和广场附近,以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公交途经站的设置应当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在规划中应优先考虑凹进式港湾。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区,可根据规划有条件的设置公交途经站。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区,在规划中应优先考虑出租汽车服务区的设置,同时根据周边用地和公共交通发展需求情况设置凹进式港湾公交途经站。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划要求,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商业区、文体中心、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开发区、市级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建筑、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枢纽、轨道交通首末端、客运码头、机场、大型工业企业以及文化教育、体育会展等建设项目和人民群众出行不便的区域,在规划中应优先考虑公交首末站或公交枢纽站的设置。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主次干道、等级公路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强制性标准建设凹进式港湾公交途经站;新建的六车道以上(含六车道)城市主次干道有条件的区域可考虑设置公交专用道。
 
    第六条 (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内公交线路设置规定) 公共交通首末站及站内公交线路数量必须随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一并确定,涉及《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中确定的公交首末站用地区域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前期规划选址过程中应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根据周边用地情况和公共交通发展需求,在用地范围内,可规划1条公交线路的首末站。
    (二)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包括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规划1—2条公交线路的首末站。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包括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规划2--3条公交线路的首末站。
    (四)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在20—30万平方米(包括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规划3--4条公交线路的首末站。
    (五)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在30--50万平方米(包括3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规划不超过4条公交线路的首末站。
    (六)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大于50-10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需求,用地范围内分散规划1---2处公共交通首末站,每处首末站规模不得小于停放2---3条公交线路用地。
    (七)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需求,用地范围内规划1处综合交通枢纽,综合交通枢纽包含公交枢纽站和出租汽车服务区功能。
 
    第七条 (规模规定)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地。
    (一)凹进式港湾公交途经站:港湾深度宽2.5米,一条线路站台长度为64.5米,两条线路站台长度为79米,三条线路站台长度为93.5米,4条线路站台长度为108米,5条线路以上站台长度不小于120米。
    (二)公交首末站的用地规模:每条公交线路场站用地面积为1000--1400平方米。公交首末站应大、中、小相结合,分散布置。最大用地面积不宜大于7000平方米,停放线路不超过4条。
    (三)公共交通枢纽站的用地规模:每处枢纽站用地面积不小于8000平方米,停放线路不少于5条。
    (四)出租汽车服务区用地规模:每处出租汽车服务区用地规模应在1000-1500平方米。
    (五)公交优先信号:交通信号应尽量保证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有条件的尽量保证单行路公交车逆行和左转弯通行。
 
    第八条(建设原则规定)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公交首末站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土地集约化利用”的原则,应依据《哈尔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公交枢纽站附近原则上配套建设出租汽车服务区。
 
    第九条(公交首末站建设标准规定)公交首末站内应配套建设与停放线路相适应的停车场、回车场、调度室、食堂、盥洗室、休息室、收款室、水冲公厕(对外开放)、洗车库、整备间、室内候车室、保温车库以及排水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等必备设施。
    (一)公交首末站内配套建设的调度室、食堂、盥洗室、休息室、收款室、水冲公厕、室内候车室、洗车库、整备间等建筑应建在地面上;车库建在地下较为适宜,地上、地下建筑原则上分别按2层建设。
    (二)地上建筑面积:1条公交线路配套设施不得小于900平方米;2条公交线路配套设施不得小于1650平方米;3条公交线路配套设施不得小于2250平方米;4条公交线路配套设施建筑不得小于27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原则上按每条线路不小于3000平方米计算。
    (三)公交首末站必须设有标志明显,严格分隔开入口和出口,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9米。
 
    第十条(公交途经站建设标准规定)公交凹进式港湾途经站应配套建设站牌、长廊、遮雨棚等设施,有条件的要建设暖室候车场所和(太阳能)地热取暖设施。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服务区建设标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区内应配套建设出租汽车停车场、洗车整备间、简单车辆维修间、座套服务等车辆服务场所,同时还要配套建设出租汽车驾驶员餐厅、公共厕所、休息室等必备设施。
    出租汽车服务区内配套建设的必备设施原则应建在地面上,地上建筑层数原则上按2层建设,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规划部门在规划选址时,应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建设项目循环审批时,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筑规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和实际需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要签署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意见。工程竣工后,交通运输部门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竣工工程备案证。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报批及建设主体为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在一期开发项目中完成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产权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公交、出租汽车企业无偿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规定)新建的公交基础设施的拆迁成本及建设资金列入新建主体项目的总成本。建设项目中涉及到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部分由市政府征收的相关配套费用及税费应予以减免。
    对已经规划但还未建设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可在城维费列支,列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或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中支出。
 
    第十四条 (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规定) 与公交首末站相连的相关城市道路与场站同步建设。城市道路建设由各区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道路建设和管理职责划分,各负其责,配套建设,同步完成。小区内部相关道路由建设单位在公交首末站投入使用之前完成建设。
 
    第十五条 (公交线路调整规定) 公交线路的调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哈尔滨市公共交通规划》和道路交通现状提出调整计划,市城乡规划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公交首末站建成后,应当及时将新调整的公交线路迁入首末站。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日常管理规定)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迁移、拆除、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交专用道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冠名权管理规定)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冠名权及广告权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管理。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应按规定征求市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户外广告审批后设置。冠名权及广告权可以有偿出让,有偿出让金统一纳入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规定)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财政、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公交线路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未按规定完成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的建设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擅自违法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或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功能及规模的建设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限期改正。
    (四)建设单位应设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对此专项资金进行监管,确保不挪用、不浪费。对违反规定挪用或浪费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哈尔滨市公共交通首末站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哈规联[2006]2号)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复核时间: 2011.03.07
[关闭窗口]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