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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和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意见

哈住房发〔2011〕7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全面完成2011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和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意见》予以发布实施。
 
    1.关于建设的方式和比例问题。城市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原则上主要采取集中建设和按项目规划配建的方式。配建的比例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
 
    2.关于土地供应和执行政策问题。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暂实行划拨供应。纳入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3.关于建设资金来源问题。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相应投入资金。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由政府按规定成本价格回购。成本价格由国土部门委托估价评估机构评估,由住房保障、物价、国土、建设、财政等部门确认后,按年度予以公布。回购资金由市财政投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预拨,并监督市住房保障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建设单位拨付情况,待公共租赁住房交付时进行结算。
 
    4.关于规划建设标准问题。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规划应与项目整体规划统筹一致,布局合理、小型适用,须按规定标准配备基本生活设施。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5.关于房源确定和工作机制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建设面积指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建设方式、建设时限及设施标准等方面要求;市国土部门将此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并将配建和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设施标准、成本价格等内容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建设单位确定后,市规划部门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套数等具体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据此为建设单位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承诺书》,有关部门据此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关于执行期限问题。本暂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省和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关规定出台前的过渡期内执行。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资料来源: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复核时间: 20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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