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南岗分局问责制 |
|
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问责追究方式分为:
1、批评教育;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扣发奖金; 4、调离现岗或者停职离岗培训;
5、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
资料来源:南岗分局
2017.11.22
|
|
[关闭窗口] [返回上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