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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职能和预算单位构成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乡规划、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城乡规划、测绘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研究组织、编制、指导、协调、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旅游景区规划。

  (三)承担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责。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位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含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提供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条件的调整,审定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及轨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以及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设计行业、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规划区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城市设计与规划区内雕塑、建筑小品、灯饰亮化的规划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所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面的信访接待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九)负责城乡规划档案和地理信息的收集、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各县(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2016年纳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市本级预算部门管理的单位包括局机关本级及九家局属行政事业单位,明细如下: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道里分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道外分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南岗分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香坊分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南分局、哈尔滨市规划管理执法监察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档案资料室、哈尔滨市城乡规划信息中心、哈尔滨规划展览馆


  第二部分 部门收支预算表

 

  第三部分 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公共预算收入4744.39万元,其中市财政拨款4731.39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13万元。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公共预算拨款支出4744.39万元,其中:教育22.65万元,占总支出的0.48%;社会保障和就业314.95万元,占总支出的6.64%;医疗卫生223.10万元,占总支出的4.70%;城乡社区事务3675.84万元,占总支出的77.48%;住房保障支出507.85万元,占总支出的10.70%。
  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示:工资福利支出1674.7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029.0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支出895.5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44.96万元。
  2016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为95.52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90.8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0万元,与上年同期一致;公务接待费预算4.63万元,比上年增加0.2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90.89万元,比上年减少91.1万元。
  本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时将车改支出由原来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改为其他交通费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部门预算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指用于未实行归口管理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离退休经费支出。
  三、医疗卫生:指用于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的支出;
  用于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的支出;用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支出。
  四、城乡社区事务:反映政府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具体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支出、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支出、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
  五、住房保障支出(类):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支出;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的支出。
  六、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其他进修及培训(项):指用于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方面的支出。
  七、因公出国(境)经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八、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九、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资料来源: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复核时间: 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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